城乡养老保险收尾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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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收尾工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城乡养老保险收尾工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康保县有发展前途吗?

保县位于河北北部,三面被内蒙古包围,是张家口市下辖县,属于“燕山—太行山”连片贫困区。康保的贫困主要体现在,年轻人外出务工,家里多为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条件艰苦,基础设施落后,没有主导产业,贫困发生率高达16.8%,是河北10个深度贫困县之一!2019年康保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左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10%和12%;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控制在2.91以下

农村妇女下班路上意外死亡,可以索赔用人单位么?

谢邀!

53岁农村妇女属于超龄进城务工人员,虽然年龄己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依然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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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并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是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只有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才属于退休人员,此时才会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劳动者只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其所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法定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此劳动者不具有享受社保待遇的资格;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规定说的是己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己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未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有些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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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因此,53岁农村妇女下班途中意外摔死,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根据你对***描述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在不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况下,以职工非因工死亡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一般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有三项赔偿,即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所在省市规定,可到当地社保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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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的农村妇女,下班路上意外死亡,是不可以索赔用人单位的。

确实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款规定是,上下班途中,发生因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问题在于,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如果年龄超过50周岁,双方之间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了。就不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节,也不能认定为工伤,除非用人单位给改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

城乡养老保险收尾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工作总结

所以,这个问题可能很遗憾,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从人之常情角度,给予一定的慰问。

当然,若是交通事故,我们可以追究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他们应该按法律给予民事赔偿。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我们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一定要经过社保部门进行认定,才是国家认可的工伤***。然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肯定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如果被认定上工伤了,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关系,因为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当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同时通过***诉讼方式,申请其他待遇方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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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属于工伤,单位如果“赔偿”情理上的,依照法律的话无需赔偿,即合情不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要看她的真实死因?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工作过度辛茁,劳累过度,也可向用人单申明,让单位付一定的安葬费,有未成年儿女,也可申请照顾。一般情况,下班后单位是没有责任的,但因职工下班未到家也应邦助安排,这也负合情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养老保险收尾工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养老保险收尾工作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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